“ 做人留一线,日后好相见,对于多金且从业者流动性较高的证券行业来说,劳动争议纠纷并不算特别高发。而在各项证据一般比较全面的情况下,二 ”
“做人留一线,日后好相见”,对于多金且从业者流动性较高的证券行业来说,劳动争议纠纷并不算特别高发。而在各项证据一般比较全面的情况下,二审“翻盘”者更不多见。 日前,券商中国记者获悉,曾一度惹得媒体关注的华创证券VS前创新金融部负责人吴某之间的劳动争议二审判决落地。在一审中,深圳福田区法院判定,华创证券需要支付5个月工资21.18万元和15.03万元的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在此次二审判决中,深圳中院则认定华创证券以旷工为由与吴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因而推翻原审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公开信息显示,吴某于2015年7月加入华创证券,入职时为投行部员工。2017年1月,华创证券任命其为创新金融部负责人,基础工资也从此前的3万元调整至4.8万元。2018年7月30日,华创证券以吴某2018年3月至7月累计旷工108个工作日,拒不根据公司安排开展本职工作,严重违反公司考勤制度为由,经工会同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对于吴某的“旷工”理由,华创证券解释为“与公司高层存在纠纷”,2018年3月1日起持续旷工。华创证券要求吴某到岗上班,处理其保千债及一体债项目的风险排查处理工作,吴某予以拒绝,故未发放其2018年3月至7月的工资。 对此,吴某则表示,其为投资银行部负责人,经常外出及出差,无打卡条件,自入职起公司即对其无打卡考勤要求,故不存在旷工事实。 在一审中,华创证券提交了考勤记录表及2018年3月19日、4月12日关于考勤异常的邮件,以证明吴某自2018年3月1日起没有上班,对公司发出的关于没有出勤的邮件也不回复。吴某则对该两份证据均不予确认,并提出“邮箱是真实的,但公司可以对其中的内容随意修改”。 此外,一审法院也曾询问吴某,在2018年3月1日至7月30日期间有无向华创证券提供劳动。吴某回答称一直在跟进华创证券发债的工作,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 综合各方证据,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华创证券支付吴某2018年3月1日-7月30日期间工资21.18万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3万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也即,吴某120万元的“项目承揽提成”未获法院支持,而华创证券显然对支付工资补偿和赔偿金的结果并不满意,遂提起上诉。
对于“投行民工”来说,由于其空中飞人的工作属性,打卡考勤大多并未严格执行。然而在发生劳资纠纷时,“旷工”也成了业务人员最容易触发的违纪条件之一。 对于吴某在此次诉讼中解释的工作状态,包括“经常外出及出差”、“自入职起即无打卡考勤要求”等,投行等一线业务员工可算是司空见惯。而在公司拿出一份寥寥无几的考勤记录时,员工也很难有直接证据进行反驳。 类似地,在近期券商与员工的劳务纠纷中,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举措屡见不鲜,这也成了券商员工提出异议的焦点所在。 例如,此前德邦证券与其前任债券融资部总经理曹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未经批准而累计旷工超过五日”,曹某遂与德邦证券对簿公堂。在诉讼中,曹某自称其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所在岗位和从事的工作性质均具有特殊性,其经常外勤、加班,属于不定时工作状态。德邦证券从未要求其如普通员工一样的日常考勤打卡,实际也从未对其执行考勤管理。 同样,2016年2月,宝盈基金对其原督察长孙胜华解除劳动合同,同样以“2010年11月份有16次无故未打卡、6次因故未打卡”等情况认定孙胜华存在旷工情形。孙胜华自己则辩称,其作为公司高管,经常去股东会、董事会、证监会汇报工作,还要去上市公司调研、接待客户,公司并不要求其强行打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