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江苏高院维持对江苏大吉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吉发电)赔偿大气环境治理费用556万余元的原审判决,历时逾一年半的诉讼终落锤定 ”
随着江苏高院维持对江苏大吉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吉发电”)赔偿大气环境治理费用556万余元的原审判决,历时逾一年半的诉讼终落锤定音。
该案原告为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其公益律师刘伊娜向记者表示:“案件审理过程中,许多时候被告会辩称:‘我们的许多行为政府部门已经罚了,罚款也已经交了,你们没必要再诉我们了。’”
据悉,该案被告大吉发电于2003年在盐城成立,主营再生资源电力和热力生产销售,此前因大气污染物多次超标排放,已被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罚款共计逾900万元。
刘伊娜表示:“监管部门的罚款和此次的公益诉讼是两码事。生态环境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并进行行政监管(多以罚金形式),是基于其自身职责。我们诉大吉发电并非因其超标排放行为本身,而是由于该行为对环境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此次诉讼赔偿的556万元,并非对大吉的处罚或警示,而是要用这笔钱去进行生态环境治理。”
刘伊娜进一步说道:“虽然大吉发电是环保企业,不过企业本质都是要追逐利润的,许多时候都会选择把环境成本外部化,采取不考虑超标排放的环境成本,只计算自身财务成本的策略,来选择是接受罚款还是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