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1日上午,由成武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山东首例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在成武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田某某 ”
3月1日上午,由成武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山东首例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在成武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田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田某某乘坐D3084次列车从荆州前往汉口,同日乘坐T182次列车从汉口至商丘,并于同日从商丘回到成武县大田集镇田塔村的家中。1月20日,田某某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随即到本村卫生室就诊;1月22日,田某某到大田集镇医院就诊,医护人员询问其是否有武汉接触史,田某某予以否认;1月23日,田某某被收治于成武县人民医院呼吸内科,治疗期间仍故意隐瞒治疗史、武汉接触史、发热史,随即被安排入住普通病房;1月25日,田某某被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追查到其从湖北回成武的行程,被告人和其家属仍对上述事实予以否认,当日下午田某某被转移至感染科病房;1月26日上午,田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2月8日,田某某经治疗病愈,当日,成武县公安局以其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继续对其采取隔离措施。2月23日,田某某被解除隔离;2月24日,成武县公安局以田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移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田某某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防疫机构提出的防控措施,故意隐瞒自己的行程、病情和密切接触人员等情况,前后共造成37人被隔离,引起新冠肺炎传播严重危险,严重危害了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成武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严重危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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