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王某春等8人因生产2700吨伪劣农药分别获刑,其中最高获刑十五年。涉案工厂生产的伪 ”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王某春等8人因生产2700吨伪劣农药分别获刑,其中最高获刑十五年。
2014年1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王某春分别在济宁市梁山县某废旧厂房内(已拆除)、某养殖厂等处,用米石、颗粒、甲拌磷原液等原料和外包装等物品,生产假冒多家品牌的伪劣农药近2700吨,以每吨800元左右的价格销售至山东省临沂市、聊城市、潍坊市及辽宁省、福建省等地,销售额210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辉提供银行卡帮助王某春结算假农药款、接送工人上下班;被告人王某勇帮助王某春运输假农药并办理托运手续、代收货款;被告人毕某环帮助王某春租赁两处厂房并管理工人;被告人毕某存、王某灵、杨某云、薛某香在两处厂房生产假农药。
该案由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2月2日移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梁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7日以被告人王某春、王某辉、王某勇、毕某环、毕某存、王某灵、杨某云、薛某香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过审理,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获刑十五年,并处罚金90万元;被告人王某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获刑七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余6名被告人均获刑。
一审判决宣告后,王某春等人提出上诉,2019年12月16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王某春等人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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