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积极响应省市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促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要求,切实减轻疫情期间企业缴费负担,自2020年2月4日起,允许我 ”
为积极响应省市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促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要求,切实减轻疫情期间企业缴费负担,自2020年2月4日起,允许我市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工伤三险)。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一、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需填写提交《中小微企业因疫情生产经营困难缓缴社会保险申请表》(附件1)。
二、申报程序
(一)用人单位在市社保中心和市属六区(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高新)以外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应向参保地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申报程序如下:
1.用人单位向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汇总后,连同相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材料齐全,即审即办)
3.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后,符合缓缴条件的,可按规定先行允许申请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并将回复结果即时通知受理申请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区县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据此告知用人单位办理相关缓缴手续。审核未通过的,告知具体原因。(材料齐全,即审即办)
(二)用人单位在市社保中心和市属六区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可直接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受理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初审通过后,将回复结果即时通知受理申请的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据此告知用人单位办理相关缓缴手续。审核未通过的,告知具体原因。(材料齐全,即审即办)
三、缓缴期限
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中,首次缓缴期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用人单位仍无法正常经营的,可再次予以延期,累计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具体问题说明
(一)缓缴期间,用人单位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补缴相应社会保险费。
(二)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与所在单位不再存续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单独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五、提倡“不见面”申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疫情防控的指示精神和部署要求,积极提供“不见面、线上办”服务渠道,支持鼓励用人单位通过传真、邮件或QQ、微信等网络形式申请办理缓缴业务,尽最大可能减少现场办理频次。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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