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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日,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应对疫情服务保障中小企业健康平稳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3项要求10条措施,进一步细化对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切实帮助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渡过难关。
避免因企业涉案而影响疫情防控
《实施意见》要求,高度重视疫情对复工复产的冲击,坚持谦抑审慎理念,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理念,以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疫情防控为原则,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特别是对于生产防护服、口罩、消毒液等重点防控物资的中小企业出现与疫情防控无关的犯罪时,符合从宽处理条件的,可捕可不捕的,一律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一律不诉;符合缓刑条件的,一律提出适用缓刑建议。
妥善处理中小企业因疫情影响正常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商品买卖、运输、租赁等案件,符合不可抗力情形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准确把握涉企案件法律政策界限。坚持从服务服从于疫情防控大局出发,严格界定企业为防控疫情在生产自救过程中的行为性质,审慎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对涉案的企业财产,严格区分企业合法财产与违法犯罪所得,以及是否属于疫情防控专用物资,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及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办理涉及生产、销售具有防护性能产品的案件,应充分考虑防疫期间相关物资短缺等实际情况,坚决避免因企业涉案而影响疫情防控和企业健康发展。
严厉打击“职业放贷人”趁机实施高利贷
《实施意见》明确,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操纵市场价格、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牟取暴利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防护产品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着力维护良好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职业放贷人”趁机实施高利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降低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融资成本。
稳妥处理中小企业因债务纠纷、股权分配、知识产权特别是因疫情治疗、隔离以及企业停工停产引发的劳动争议等申请的民事监督案件,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充分利用检察和解等手段化解矛盾,减少影响企业发展的不稳定因素。
积极稳妥办理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及时对生鲜、肉类市场检验检疫中存在的漏洞提出检察建议。立足疫情防控需要,在办理涉企刑事案件中发现符合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条件的,要兼顾防疫物资供应和企业生存发展等现实问题,准确把握诉讼标准、时机及诉讼请求的科学性,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严明司法办案纪律,严禁越权办案
《实施意见》提出,对中小企业及经营者的犯罪案件, 注重把握办案时机、方式,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企业犯罪嫌疑人主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经审查没有羁押必要的,依职权决定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或依法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慎重发布涉及中小企业案件的新闻信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顾及企业关切,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声誉。
健全联系中小企业常态化机制,通过网络、电话等形式,积极向企业问计、问需、问效,为中小企业“订制”急需的“检察产品”。深化12309检察服务中心建设,积极釆用信息化手段,开通办理涉中小企业及经营者案件和信访的“绿色通道”,为其寻求法律咨询、司法救济等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实施意见》严格规范自身司法行为,严禁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严禁以服务为名到中小企业“吃拿卡要报”,严禁使用涉案中小企业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办公设备,严禁干预中小企业合法自主经营行为。对于知法犯法、违法办案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通报一起,让司法不规范行为见人、见事、见案件,确保依法办案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