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印发济南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2020-02-23 05:43:51 点击:

“ 济南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 ”

济南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山东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结合济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 受理举报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属地管理,举报人应向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举报;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向行为发生地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市、区县生态环境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有奖举报方式为信函(特快、挂号、速递等,信函封面注明有奖举报)或者个人直接送达。有奖举报受理部门及地址:

市生态环境局: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A区13楼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信访与舆情处,邮政编码250101;

高新分局:济南市旅游路17199号龙环大厦526室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环境管理一处,邮政编码250101;

历下分局: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99号历下大厦19楼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历下分局政策法规科,邮政编码250014;

市中分局:济南市市中区万寿路15-1号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市中分局信访科,邮政编码250003;

槐荫分局: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9851号槐荫政务中心12楼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槐荫分局环境监察大队综合信访科,邮政编码250117; 

天桥分局:济南市天桥区制锦市朝阳街9号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天桥分局法规宣教科,邮政编码250012;

历城分局:济南市历城区七里河路13号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历城分局政策法规科,邮政编码250100;

长清分局:济南市长清区水鸣街1501号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长清分局政策法规科,邮政编码250399;

章丘分局:济南市章丘区明水办事处山泉路992号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章丘分局101室信访科,邮政编码250200;

济阳分局:济南市济阳区永安路残疾人服务中心4楼东首(济北公园西北侧)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济阳分局环境监察大队,邮政编码251400;

莱芜分局: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北路71号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莱芜分局环境监察大队信访科,邮政编码271100;

钢城分局:济南市钢城区永兴路146号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钢城分局环境监察大队,邮政编码271104;

平阴分局:济南市平阴县翠东路399号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平阴分局法规宣教科,邮政编码250400;

商河分局:济南市商河县田园路2号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商河分局法规信访科,邮政编码251600;

南部山区规划发展局:济南市南部山区柳埠街道柳埠三区309号管委会西边小院环保办公室114室,邮政编码250113;

莱芜高新区环保局:济南市莱芜高新区汇源大街108号1301室,邮政编码271100。

第五条有奖举报采用实名制,举报人应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信函方式送达的,信函应内附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多人联合举报分别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个人直接送达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提供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或在民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法登记、注册的有效证件材料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提供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违法事实以及反映环境违法情况的图片、影像等证据。

第六条 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首位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两人或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奖励金额按件支付,自行协商分配。在一次举报中,被举报方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按奖励金额最高项奖励,不累积奖励金额。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人再次涉嫌违法的,可继续举报并再次获得相应奖励。

第七条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情况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避免较大环境污染损害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举报内容的环境危害程度或因举报避免环境污染损害程度,以及举报人协助调查情况,给予举报人以下数额不等的奖励。

(一)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500 元奖励:

1.工业项目日均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或者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2.已被责令限产、停产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或者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验收通过,擅自恢复生产的;

3.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的和违反“三同时”制度擅自生产的;

4.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5.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

6.纳入“散乱污”和燃煤小锅炉关停取缔清单又死灰复燃的;

7.未按要求开展污染物排放检测和信息公开的;

8.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的;

9.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实施修复,进行后期管理的;

10.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

11.转运污染土壤,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12.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

13.其他偷排超标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的。

(二)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1000 元奖励:

1.设置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等偷排或者违法处置工业污水废液的;

2.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接受委托监测数据造假等逃避监管的;

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对水环境安全构成威胁的;

4.私自将危险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非法处置的;

5.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失控的;

6.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公开新生产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出厂环保达标信息的;

7.违规生产、销售达不到国家或者省公告规定的机动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8.工地、厂区使用冒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9.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对生态环境侵占的;

10.工矿企业在运营及拆除过程中不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的;

11.违法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

(三)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2000 元奖励:

1.违法倾倒危险废物或者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造成严重环境和人身危害的;

2.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化学品或者放射性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3.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或者应急减排措施执行期间偷开偷排的;

4.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者丢弃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废液的;

5.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对生态环境规模化破坏的;

6.违法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污染物的;

7.及时举报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避免了环境重大污染事故发生的其他情形。

(四)举报人举报本条第(二)、(三)项环境违法行为,在提供被举报对象名称、违法行为发生地、基本违法事实基础上,协助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的,可根据协查情况适当增加奖励金额(不超过300元),协助方式包括以下方式:

1.提供检测报告、文件材料等能有效证明被举报对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

2.带领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调查或者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和有关场地、设备等进行指认;

3.以其他方式协助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没有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的;

(二)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难以确定具体违法主体和事实的;

(三)举报前违法行为已由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或者已经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举报前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处罚后正在改正违法行为的;

(五)举报人未按本办法第五条提供本人真实姓名或有效证件材料以及联系方式的;

(六)仅反映环境污染现象,未明确具体环境违法行为的;

(七)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范围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第九条生态环境部门受理举报后,应按相关规定程序和期限调查处理。

第十条举报人接到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领取奖金。举报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领取的,可在有效期内提供本人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地址等信息,由奖金发放单位通过银行汇款形式发放奖金;也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应出示授权委托书、本人及举报人的证件。无法联系到举报人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错发奖金的,由举报人负责。

第十一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专项资金,对举报人的奖励资金,从本级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列支。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污染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虚假冒领、截留、转移和挪用,一经发现,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及时收集、整理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包括举报登记记录、调查情况、举报人资料和奖金发放情况等。

第十三条生态环境部门对举报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在受理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予及时调查处理的;

(二)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

(三)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或举报内容的。

第十四条举报经查证属恶意谎报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通过政务网站或者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奖举报案件查处、奖金发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属于其法定职责范围内的违法犯罪行为,举报人以保护环境为目的,而非污染损害发生后的投诉。

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关部门主张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投诉者以主张个人权益为主要目的。

第十七条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 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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