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济南市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就做好养老机构和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机构疫情防控等有关工作发布通知,疫情结束前实行五个 ”
济南市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就做好养老机构和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机构疫情防控等有关工作发布通知,疫情结束前实行“五个一律&rdquo,对养老机构和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机构全面实行封闭式管理。
加强对养老机构和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医务人员、护理员等工作人员的分类培训,加大对机构内老年人的健康宣传和指导,定期开展心理疏导和精神慰藉,使老年人和工作人员充分了解新冠肺炎防控知识,掌握防护要点,科学合理防护,确保机构内全体人员防护到位。
疫情结束前实行“五个一律”:即一律禁止到养老机构的外来探访探视、参观考察活动;一律严控对外接触。各机构对工作需要必须出入的人员严格采取个人防护、出入消杀、体温测量和必要的隔离防护措施,严格填报出入前后路程轨迹和接触情况,严禁当日出入人员进入老人生活区;一律落实隔离措施。对接收返院、新入院、临时托养老人,返济员工复岗复工,严格执行接触史问询记录,在单独隔离场所实施14天隔离,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安排到老人生活区供养或服务;一律加强日常疫情排查工作。要督导各养老机构必须落实“两测两消”制度,每天对老人和工作人员实行两次体温测量,对生活区和公共服务区实行两次消毒,体温测量和消毒要全部登记造册;一律执行疫情防控日报告、零报告和紧急报告制度。养老机构要向属地区县民政部门实施疫情防控日报告、零报告,对院内有体温超过37.3℃人员、疑似病例或其他紧急情况要按照“双报告”要求第一时间上报,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妥善安排医养结合服务,消除交叉感染风险隐患。负责对外诊断、救治、排查工作的医务人员不再负责对内服务,由其他医务人员提供养老区域内老年人的医疗卫生服务。各区县领导小组要帮助养老机构和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机构解决疫情防控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好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物资和生活用品的供应。市、区县民政、卫生健康部门、养老机构和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建立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确保通讯畅通。各区县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协调各区县辖区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建立联动机制,开通绿色通道,做好相关预案,确保救治工作安全、及时、有效、便捷。
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老年人就医指南
鉴于养老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就医服务工作,制定如下指南:
一、密切关注老年人健康状况。1.测量体温。每天早晚各为老年人测量1次体温(接触式体温计要做到个人专用,若不能做到个人专用,则需彻底消毒后再用。非接触式体温枪应当按照使用要求定期消毒),随时询问老年人身体情况。
2.慢性疾病老年人管理。提醒慢性病长期服药老年人,要规律服药,不轻易自行换药或停药,有身体不适要及时告知护理人员。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应当通过检测血压、血糖、呼吸状况、体重等方式,观察慢性病老年人身体状况,注意有无用药不足或过量的表现,以及药物不良反应(特别是体位性低血压、低血糖),预防跌倒。
3.加强新冠肺炎知识宣教。告知老年人,目前针对新冠肺炎,没有确认有效的抗病毒治疗方法,切勿擅自预防性服药。
二、老年人身体出现不适或疾病发作,养老机构应当及时与老年人和家属沟通商量,达成一致后,通过机构内医务人员处置、电话求助医疗机构、请医疗机构医生出诊、拨打120急救电话就医或由家属送医。有条件的或根据入住服务协议,由养老机构工作人员随同协助就医。
1.慢性基础疾病(高血压、糖尿病等)、皮肤病、一般过敏、轻微扭伤擦伤、普通牙科治疗、常规康复等,可采取上门诊视等方式保守治疗,不建议外出就医。老年人常用药物由家属、机构通过委托取药、代购等方式解决。2.出现咳嗽、咳痰、咽痛、头痛等症状且无加重,没有流行病学史的老年人(14天内没有接触过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没有出入有确诊或疑似患者社区或活动场所),可在机构内按一般感冒治疗,暂不外出就医;有慢性呼吸道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气管哮喘等),病情稳定的老年人可在医生指导下常规用药,若病情加重危及生命则须立即联系医疗机构进行转诊。
3.急性发热,如确无流行病学史,可先在机构内隔离观察,按一般感冒发热进行治疗;如机构内有条件,可完善血常规、肝肾功能、CRP等常规检查(或抽血送附近医疗机构检验)。同时咨询相关医疗机构,有必要再送医。
4.急危重症患者应当及时就医。老年人一旦出现慢性病急性加重或突发急病,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实施力所能及的抢救措施,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医,并及时通知老年人家属。急危重症包括但不限于急性心衰、卒中、心肌梗塞、心跳呼吸骤停、急性损伤创伤、急性中毒、急性胸痛腹痛、消化道出血、肠梗阻、重症肺炎、严重腹泻脱水等疾病,以及神经、心脏、呼吸、消化、泌尿等系统的危急重情况。
三、老年人出现新冠肺炎可疑症状(包括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不排除有流行病学史的,应当立即执行隔离观察,并及时送医疗机构排查。
四、被确诊为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的,应当立即送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养老机构须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在当地卫生健康、民政部门指导下对密切接触者(接触的其他老年人及工作人员等)开展排查,实施14天隔离观察;机构开展全面消杀、规范处置个人物品等相关工作。
五、在医疗机构就诊后返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和陪同工作人员,应当隔离观察14天,无异常后方可入住和工作。新冠肺炎老年人治愈后需返回养老机构的,应当隔离观察14天,无异常后方可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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