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帮扶支持个体工商户全面复工复产,3月7日,山东省济南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 ”
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帮扶支持个体工商户全面复工复产,3月7日,山东省济南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下发《关于积极支持个体工商户全面复工复产的通知》,出台“十五条”,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
一、促进全面复工复产。各类个体工商户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自主决定复工复产。各区县要履行属地责任,加大推动和帮扶力度,实施上门对接服务,切实解决实际困难,迅速提高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率。
二、积极保障个体工商户用工。对个体工商户复工人员所持省外健康通行证明予以认可,符合复工复产防疫规定的人员不再实施隔离,社区(村居)不得禁止外地复工人员租住。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场所、物品仓库所在社区(村居)、产业园区等要在落实防控措施的前提下保持畅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人员到个体工商户落实用工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政策自2020年2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
三、允许店外适度经营。各类个体工商户可采取开放窗口经营、即买即走等灵活经营形式,营业时间由个体工商户自主确定。
四、降低商户物流成本。鼓励外卖、实物商品等第三方电商平台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线上活动、直播补贴等为商户提供流量,降低上线运营费用收取标准,通过补贴运费或者运费险降低商户物流成本。
五、加大信贷纾困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本着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灵活调整还款来源,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逾期利息等方式,支持个体工商户战胜疫情灾害影响,续贷利率原则上不得高于现有利率。积极争取央行再贷款、再贴现资金,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鼓励银行机构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降低10%以上。
六、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以“特事特办”方式帮助企业解决涉税费问题,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切实缓解因疫情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继续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为1%。对疫情防控期间主动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建立税务申报容错制度。在疫情结束后15日内,对受疫情影响且有特殊情况的,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个体工商户,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
八、减免房屋租金。对承租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个体工商户,免收2、3月份房租,4、5、6、7月份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房租。
九、减免社保费用。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减免政策。
十、减轻用电用气负担。对受疫情影响不能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用电、用气价格,按照相关部门出台的阶段性降低用电、用气成本的政策执行。严格落实将除高耗能行业外工商业电价阶段性降低5%的政策。
十一、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支付支持力度。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签订业务合同的,要按约定足额支付相关款项,不得形成逾期拖欠,鼓励预先支付不少于30%的款项。国有大中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要在货款回收、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等方面,加大对产业链上个体工商户的支持,促进产业链平稳运行。
十二、准许证照延期办理。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个体工商户,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1个月内办理。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由6月底之前延长至2020年年底。
十三、依法对个体经营者豁免登记。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身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各区县要划定场所、延长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
十四、积极组织口罩供应。建立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口罩供应平台,逐步满足广大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需求。
十五、畅通诉求意见受理渠道。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市委经济运行应急保障指挥部办公室政策信息发布和问题诉求反映平台”,24小时受理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方面的诉求,及时将诉求推送相关部门办理。定期梳理反映的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方面的问题,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