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发布更正声明 附政策全文
2020-03-18 11:08:40 点击:

“ 3月17日,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发布更正声明称,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2020年3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促进济南绿色建设国际产业园发展十条政 ”

3月17日,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发布更正声明称,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2020年3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促进济南绿色建设国际产业园发展十条政策》中,涉及“预售监管资金即征即返”;“在先行区直管区范围内购买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商品住宅的,不受济南市限购政策约束”的表述不准确,现予以更正。

下附政策全文:

关于促进济南绿色建设国际产业园发展十条政策

第一条 总则

为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新旧动能转换”两大国家战略,积极响应济南市打造山东省绿色建设发展与节能标志城市、国家节能型可持续发展示范城市、国际节能减排生态发展先锋城市的要求,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探索创新、率先示范,将450平方公里的直管区高标准规划为济南市绿色建设产业示范区,面向国内外知名绿色建设相关机构开放市场,所有建设项目秉承绿色发展理念,打造国际化现代绿色智慧之城。

鼓励国内外知名绿色城市运营商积极参与片区开发运营,鼓励国内外知名设计、认证、咨询机构积极参与先行区绿色建设产业总体规划,鼓励拥有先进技术的绿色建材、施工单位积极参与先行区项目建设,鼓励具有丰富经验的运营、管理、培训等相关单位积极参与先行区绿建项目的运营管理。

第二条 财税支持政策

1.在中央和省、市奖励资金基础上,对符合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按济南市奖励标准给予建设单位1:1的配套奖励。

2.对取得绿色建筑标识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达到三星级标准的,按100元/平方米标准进行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奖补200万元。根据占地面积和建设内容,对每个绿色生态片区的奖补资金不低于400万元,绿色建筑社(住)区奖补不低于30万元。

3.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的建设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4.获得“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的建设项目,给予一等奖300万元、二等奖200万元、三等奖100万元的奖励。

第三条 科技研发支持政策

1.扩大科技创新项目扶持资金支持范围,将绿色建设发展列入重点支持领域,鼓励建立以绿色建设技术研究为重点攻关方向的国家级和省级工程(重点)实验室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除省、市财政奖励外,分别给予600万元、300万元奖励。

2.支持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标准编制工作,对参与编制省级及以上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标准、规程的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四条 人才支持政策

1.引进的绿色建设产业领域顶尖人才或领军团队来先行区创新创业,技术填补国家空白并达到世界领先水平的,实现核心技术产业化,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经评审认定,给予1000万至1亿元开办补贴。

2.国内外行业领先企业、国家重点科研院所、国际顶尖人才团队来先行区设立科研机构,承担先行区绿色建设产业领域重大科研项目、科研人员50人以上且按约定时间运营的,前3年最高每年给予2000万元研发经费。

3.对新注册或新迁入先行区的绿色建设相关企业,自企业注册或迁入年度起5年内,对其年薪20万元以上的高管和高技术人才的工资薪金所得、股权分红或股权转让收益所得,按其对区经济贡献大小最高给予100%奖励,奖励人数单个企业不超过10人。

第五条 金融支持政策

扶持绿色建设相关企业上市挂牌。对在境内和列入名录的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绿色建设相关企业,经认定最高给予1000万元补贴;对在新三板挂牌的绿色建设相关企业,经认定最高给予300万元补贴。

第六条 项目开发支持政策

1.对经认定的绿色建设相关企业、以绿色建设技术研究为重点攻关方向的国家级和省级工程(重点)实验室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优先保障用地。

2.对以出让方式供地的符合二星级及以上标准的绿色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用地(包含商服用地和商品住宅用地)可按起始价的50%确定竞买保证金,按照成交价的20%缴纳定金;其他用地原则上可按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至土地出让价款的50%,用地单位出具承诺书后,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并支付相应利息。

3.符合现行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要求的装配式建筑,其预制外墙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3%的部分,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因采用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

4.对符合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的住宅项目,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且施工进度达到主体施工正负零时,可提前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七条 配套支持政策

1.符合二星级及以上的居住建筑采用地热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采暖、制冷、供应热水的,其用电可以执行居民用电电价;公共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2.符合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设项目无需使用传统采暖方式的,经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在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奖励资金基础上,给予建设单位1:1的配套奖励。

第八条 行业引导支持政策

1.政府投资类项目采购、招标,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绿色建设相关企业。

2.先行区直管区范围内新开工绿色建筑比例达到100%,绿色建材应用比例不低于50%。

3.在评选优质工程、优秀工程设计和考核文明工地时,优先考虑绿色建筑。

第九条 营商环境支持政策

1.为绿色建设相关企业在先行区注册、项目报批等审批手续上开通绿色通道,安排专门窗口,全程帮办代办,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2.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对运输超高、超宽绿色建材(预制混凝土构件、钢构件等)的运载车辆,在运输、交通方面给予支持。

3.按照国家、省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性工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协助符合要求的绿色建筑施工工地申报保障性工程。审核确定为保障性工程的,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执行保障性工程应急响应的相关规定。

4.积极协助绿色建设相关项目申请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支持。

第十条 其他政策

1.对于外资类绿色建设相关企业落户先行区,经认定按注册资本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2.对政府投资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绿色建设项目,只有少数几家建筑工业化生产施工企业能够承建的,符合规定的允许采用邀请招标;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建造的绿色建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可以依法不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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