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态环境局:16种环境违法情形可减轻和免除环境行政处罚
2020-04-08 14:40:5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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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获悉,《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16种环境违法情形可减轻和免除环境行政处罚,在全国首开先河。

该《意见》指出,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免予处罚,并明确了10种可免除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对未批先建的单位,未验先投的单位及个人,超标排污的单位,散乱污企业,以及未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的部分违法情形,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免除处罚。

同时,济南规定了6种情形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包括对小微型企业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超标倍数较小的,污染防治设施突发故障或检修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因进水浓度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的等,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在法定最低处罚额以下减轻处罚,但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据悉,市级层面出台减轻环境违法处罚的规定,在全国尚无先例。

此外,《意见》明确规定不可抗力免罚。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督促尽快整改。

该意见是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依法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框架下出台的,规范约束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任意性和“同案异罚”现象的发生。省生态环境厅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同时授权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确定本地区轻微生态环境违法免罚清单。

济南市作为传输通道城市,改善环境质量的压力巨大,发展任务也非常繁重,在这个大背景下,要求生态环境执法既要严格执法,也要热情服务,还要包容审慎。生态环境部的指导意见对减免仅进行了原则性规定,省生态环境厅的规定也仅明确了八种免予处罚的情形,未涉及减轻的情形,济南市此次出台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可集中力量精准打击恶意严重违法行为,也是优化服务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新规自2020年3月27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凡是立案尚未出具处罚决定书的环境违法案件均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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