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31日,济南市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济南停车收费将执行三种标 ”
8月31日,济南市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济南停车收费将执行三种标准,机动车收费将分三类区域,一类区域首个一小时4元,跨时段停车15分内不收费。军车、纯电动等特种及新能源汽车也有特有的优惠政策。
停车收费将执行三种标准
征求意见稿显示,机动车停车收费分别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据悉,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主要有五类,分别为政府财政资金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市政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轨道交通换乘站配套停车场;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场所的配套停车场;市内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包括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政府定价的国有景区配套停车场。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指的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内部专用停车场对社会提供经营性停放服务的。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同样也有三类,分别为各类企业及社会资本依法全额投资建设独立机动车停车场(所)对社会提供经营性停放服务的;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间)、宾馆酒店等建筑物的独立配套停车场(所)对社会提供经营性停放服务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场(所)对社会提供经营性停放服务的。
机动车收费分为三类区域
一类区域首个一小时4元
济南市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所)实行区域类别差别化收费。公共停车场的区域类别,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发改、交通确定并适时调整。济南市市区机动车停放区域划分为三个区域。
其中,一类区为黑虎泉北路、黑虎泉西路、趵突泉北路、明湖路以内区域。(含上述道路)。二类区为一类区以外,历山路、经十一路、舜耕路、马鞍山路、英雄山路、纬二路、经一路、明湖西路、明湖北路、明湖东路以内区域(含上述道路)。三类区为一类、二类区以外的济南市行政区域。
政府定价机动车停车场(所)实行计时收费,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所)停车收费标准以所在区域政府定价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所)计费时段分为白天和夜间,白天自8:00至20:00(含20:00),夜间自20:00至次日8:00(含8:00)。
据悉,停车场(所)白天和夜间均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夜间实行封顶计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所)的各执收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计时收费标准和规定的前提下,按月进行收费,具体标准由经营者自主制定并公示。
跨时段停车15分内不收费
六大场站继续执行原标准
跨时段停放机动车累计时间不足15分钟的(公立医院内停车不足25分钟的),不收取停车费用;跨时段停放机动车累计时间超过15分钟(公立医院内停车超过25分钟)不足半小时的,按时段分界点前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
跨时段停放机动车累计时间超过半小时的,跨时段前停放超过10分钟的,实行跨时段分别计算、累计收费;跨时段前停放10分钟以内的,只按照跨时段后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
济南火车站、济南高铁西站、济南大明湖站、济南东站、济南长途汽车总站和济南遥墙国际机场等六个交通枢纽停车收费标准继续执行《关于调整我市主要交通枢纽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济发改收费〔2019〕482号)。
开放式老旧小区停车收费
制定针对本小区优惠措施
开放式老旧小区的停车泊位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放服务的,需经公安交警部门备案后,按照所在区域政府定价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及规定执行。
开放式老旧小区的停车泊位,必须制定对本小区居民停车收费的优惠措施。具体优惠措施由当地街道办事处牵头,执收单位参照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停车收费政策制定,需三分之二以上小区居民同意后,经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示。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宿舍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放服务的,其停车收费政策实行政府指导价,以所在区域政府定价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向本单位宿舍居民提供停车服务并收费的,由所属单位牵头制定对居民停车的优惠措施。
各类停车场(所)经营前应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公示牌,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公示牌应标明停车场所在区域、类别、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时段、免费停放时间、计费单位和投诉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如有价格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军车等特种车辆停车免费
新能源汽车免费停车2小时
军车,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在全市各类停车场(所)停放时应当免费;根据《山东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辆,凭残疾人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在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临时停车场停车免交停车费。
在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所)停车15分钟内(含15分钟)的,不得收取停车费;停车时长超出15分钟的,前15分钟纳入计费停车时长。公立医院停车场(所)停车25分钟内(含25分钟)的,不得收取停车费。鼓励公立医院结合自身停车资源供求情况,针对就诊、住院的病人和家属制定更大幅度的停车优惠措施。
鼓励济南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政务服务窗口等单位结合自身内部停车资源实际情况,对外来办事群众制定停车优惠措施。
纯电动、氢能源汽车在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所)停车的,可享受每天免费停车2小时(不含充电时间)的优惠政策。除纯电动、氢能源以外的其他新能源汽车:在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所)停车的,可享受每天免费停车1小、时(不含充电时间)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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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有意见可以通过多途径提出
为进一步规范济南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停车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缓解济南市“停车难”和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经市政府同意,市发改委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草拟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通知》相关内容,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9月13日17:00前,将您的意见和建议通过书面形式邮寄或通过邮箱发送至济南市发改委,或者通过济南市政府网站首页互动--意见征集栏目提出。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大厦C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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