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市对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生育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等生育保险待遇政策进行了调整,新政策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参保人在生育保 ”
我市对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生育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等生育保险待遇政策进行了调整,新政策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
参保人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前检查费用,实行定额结算,标准为1200元,女职工超过35周岁(含35周岁)怀孕的标准为1800元。
参保人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不伴有生育并发症的,实行按定额结算:怀孕2个月以内(含2个月)引流产的由300元调整为700元;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引流产的由300元调整为2100元;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引流产的由2200元调整为2700元。顺产由2200元调整为2700元,每增加一个胎儿增加500元的待遇;阴式手术产由2700元调整为3100元,每增加一个胎儿增加500元;剖宫产由4600元调整为5500元,疤痕子宫(有子宫手术史)增加700元;生育同时做绝育手术的保障待遇390元。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350元;因病情需住院取出宫内节育器(门诊取环失败、节育器嵌顿等)2000元;绝育手术费1200元;复通手术费1800元。
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生育前6个月以上无工作单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且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照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含产前检查费、生育并发症)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男职工的配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生育医疗待遇,按失业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伴有生育并发症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按定额结算和按服务项目结算相结合的办法。对“妊娠剧吐”等25种情形实行按病种定额结算,实际发生费用低于定额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的按定额结算;对“子宫破裂”等12种情形实行按服务项目结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费用据实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