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发布了《济南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发布了《济南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两项内容的要求和标准。
根据《办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公开的土地市场,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使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无权属争议;净地或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权属明晰;具备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基本条件。
哪些可以确定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办法》中明确指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权经依法登记的,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负责人提醒,一定要看这两个规划,不要看现状,以规划里确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为准。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还须按法定程序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形成会议决议。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的收入问题,这名负责人表示归村集体所有。这对于提高农民收入,助推乡村振兴具有积极的意义。
此《办法》是为加强和规范济南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除宅基地外)使用管理,如期开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济南市实际,由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为起草的。为提高立法质量,《济南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现正面向社会征求各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