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天,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济南高新区法院党组成员、分管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孙兵通报了近年来高新区法院审 ”
昨天,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济南高新区法院党组成员、分管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孙兵通报了近年来高新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情况;济南高新区法院综合审判团队员额法官郭瑞栋公布了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这些劳动争议案例,有的涉及飞行员、飞机维修师等特种职业,还有的涉及职员履新、出差等劳动争议,还有的涉及商业机密……案例的发布,对于提升审判能力,建设诚信体系,都有着长久的影响效果。
案例一:某生物公司调岗降薪案
吕某于1997年3月到某生物公司工作,该公司于2018年进行人事调整,在未与吕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调岗降薪,且拖欠吕某工资。吕某向公司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但公司一直未予支付。
高新法院审理认为,吕某入职,双方即建立劳动关系,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调岗降薪的合理合法性,故应补发吕某工资。判决:某生物公司支付吕某欠发工资5000余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万余元。该案经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予以维持。
案例二:杨某违反竞业限制条款违约责任案
2015年11月,杨某入职某甲公司,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书》,2018年9月,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杨某离职后,某甲公司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书》约定按月向其支付补偿金。杨某自某甲公司离职后,入职某乙公司,工作中涉及原公司相关工艺及客户资料等商业秘密,且某乙公司在经营范围上与某甲公司存在相同内容。
高新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与某甲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书》,且公司在杨某离职后履行了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义务。杨某在竞业限制协议期内入职某乙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判决:杨某支付某甲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10万元。该案经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予以维持。
案例三:某电务公司与孙某确认劳动关系案
2010年7月,孙某入职某甲公司,2015年12月31日,某甲公司向孙某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某甲公司为孙某缴纳了2010年9月至2018年12月的社会保险。2015年12月31日,孙某与某乙公司签订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9年1月4日,某乙公司向孙某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向孙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019年1月2日,某甲公司下发《关于终止孙某劳动合同的通知》。孙某在某甲公司工作期间,受某甲公司安排。
高新法院审理认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孙某仍在某甲公司实际工作,具有连续性,并不存在中断。某甲公司虽主张系借用关系,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故应认定该期间孙某仍与某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判决:某甲公司与孙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案例四:某科技公司书面变更劳动合同案
2017年2月4日,王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11月29日,该公司与员工(包括王某)签订《公司市场销售管理制度》,约定王某底薪1万余元。2019年3月1日,该公司与员工(包括王某)签订《公司市场销售管理制度补充协议》,约定业绩考核内容及相应后果。后王某业绩连续三个月不达标,其于2019年8月13日提出离职。王某认为公司存在欠发工资情形,提起诉讼。
高新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公司市场销售管理制度》《公司市场销售管理制度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法有效。王某未达到考核标准,应按协议约定调整薪资,公司向王某发放的工资符合双方约定,因此公司不存在欠发工资的情形。判决:某科技公司无需向王某支付工资两万余元。
案例五:某公司诉张某差旅费案
2013年7月17日张某入职某公司。2019年6月1日,某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张某多次以差旅费等名义向公司预借款项,然后以报销名义归还。截至张某离职之日,尚欠公司1000余元未还,某公司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不予受理。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高新法院审理认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向公司预支差旅费等,该款项属于单位内部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所预支款项,不属于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本案是因张某预支款项未及时与公司结算产生的纠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本案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应由公司按其单位内部财务制度处理。裁定:驳回某公司的起诉。
案例六:某航空公司飞行员离职案
赵某于2005年7月12日入职某航空公司,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赵某入职后,经该公司耗费大量资源培训、培养,从一名飞行员成长为飞行教员。2016年9月6日,赵某单方解除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经二审判决予以确认。该公司主张因赵某从事飞行员工作,是航空公司的核心资源,现其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给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高新法院审理认为,飞行员具有专业性、特殊性,属高技能人才,需要长时间的能力培养和持续的能力保持。公司经过多年培训,支付了巨额培训费用,该费用通过学习转化为赵某自身的飞行技术资源,其离职必然导致公司对飞行技术资源的流失。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原则,赵某在离职时应当承担在公司参加培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该案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双方达成和解,赵某支付公司培训费及违约金共计四百余万元。
案例七:华某双重劳动关系认定案
2014年10月起,华某负责某甲公司承包的工地施工等,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甲公司亦没有为华某缴纳社保。期间,某甲公司向华某支付了部分款项。2019年4月后,某甲公司未再向华某支付任何款项。某乙公司成立于2003年11月20日,华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华某自2014年1月起至2019年9月止的社保由某乙公司缴纳。2019年6月,华某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某甲公司向其支付2019年4月至6月的工资九千元。某甲公司不服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中院,该院撤销上述仲裁裁决,华某诉至济南高新区法院。
高新法院审理认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的规定,华某未提交证据证实其符合上述主体资格,故华某与某甲公司未建立劳动关系。判决:驳回华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华某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
案例八:因劳动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解除合同案
马某与某公司于2002年8月5日建立劳动关系,从事飞机维修工作。2016年10月,马某使用伪造的通行证进入机坪,被检查人员发现,并移交公安局。经公安局调查,查清马某违法事实,并给予马某治安拘留处罚。马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基于以上事实,某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解除了与马某的劳动关系。双方提起仲裁,仲裁委裁决支付马某赔偿金五万余元。公司认为不属于违法解除,不应支付赔偿金。
高新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马某的工作时间和性质,其使用伪造通行证进入机场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亦置空防安全于不顾。故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无需支付赔偿金。判决:某公司不支付马某赔偿金五万余元。该案经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予以维持。
案例九:《员工入职表》的效力认定案
2019年4月9日,王某入职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入职时,王某填写《员工入职表》,填写了个人情况、家庭情况及简历等,公司总经理签字确认。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亦没有为其缴纳社保。王某请求支付2019年4月9日至2019年8月23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高新法院审理认为,《员工入职表》仅载明职位为财务,并未涉及薪酬标准、试用期限、合同期限等内容,无法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判决:某公司向王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一万余元。该案经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予以维持。
案例十: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案
梁某于2019年12月5日入职某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已将相关制度告知梁某,包括入职与试用期管理规定、薪酬管理制度等,梁某在《入职培训确认书》上签字确认,已知晓相关制度。后公司因梁某试用期迟到三次、两次考核不及格,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其辞退。
高新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梁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梁某要求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万余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