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李昊被限制高消费
2020-11-19 19:04:17 点击:

“ 11月19日讯 近日,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济南高新控股)被法院列为限制消费令对象,李昊作为济南高新控股法定代表人,同样被限制 ”

11月19日讯 近日,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济南高新控股)被法院列为限制消费令对象,李昊作为济南高新控股法定代表人,同样被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李昊被限制高消费

2020年11月16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案号(2020)鲁10执恢95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显示,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申请执行济南高新控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济南高新控股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济南高新控股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该单位及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昊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限制消费令称:如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如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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