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新修订的《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这一新办法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
近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新修订的《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这一新办法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悉,与现行办法相比,《办法》最大的不同在于降低了维修资金使用的门槛。
现行办法要求“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须经有利害关系的、占已交付使用房屋面积和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而《办法》则是,经“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双过半同意”即可,而且业主表决可通过电子化方式进行,确保业主意愿的真实表达。
此外,在维修资金使用方面,《办法》也细化为一般使用、计划使用和应急使用。
一般使用是指一次投票表决一个维修项目的使用方式;计划使用是指采取一次投票集中表决多个维修项目的使用方式;应急使用是指采取应急程序事前不用表决、事后公示的使用方式。
维修资金一般使用和计划使用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表决可通过电子化方式进行,确保业主意愿的真实表达。维修资金的一般使用,适用于涉及全体或者部分业主的,临时发生并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维修资金计划使用,主要适用于可以提前预见的,以延长物业使用寿命为主要目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可以一次表决不超过连续两年的维修资金使用计划。
而维修资金的应急使用,适用于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需要立即进行的维修、更新和改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应急维修程序:(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屋面、外墙防水严重损坏;(二)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需立即维修的;(三)消防设施存在严重故障需立即维修的;(四)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公共构件脱落松动;(五)玻璃幕墙炸裂;(六)排水管道严重堵塞或爆裂;(七)地下车库雨水倒灌;(八)道路路面塌陷;(九)其它可能造成人身安全事故或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紧急情况。
而在资金交存方面也有了改变。《办法》要求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住宅交付手续前,一次性足额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对于未按照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商不得向业主交付房屋,若违规交付的,则由开发商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应直接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收,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维修资金专户下设房屋账户和公共账户。房屋账户主要用于储存业主、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以及房屋账户的增值收益,按照物业管理区域设总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账。
此外,《办法》明确规定,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三)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由当事人承担的鉴定、修复费用;(四)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的露台、庭院等部位的维修费用;(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对于恶意骗取、套用维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或因业主未按照规定补交、续交维修资金,导致延误维修时机,给相关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相关业主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