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净化住房租赁市场环境,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近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了相关通知,明确要求房产经纪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租房 ”
为净化住房租赁市场环境,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近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了相关通知,明确要求房产经纪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租房业务,不办理合同网签备案的经营主体将被限制网签。
通知要求,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在开展业务前应通过济南市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完成备案,且全部从业人员需进行实名登记、动态管理,服务时应佩戴包含机构名称、姓名、登记编号、诚信二维码等内容的工作牌,应实名进行房源获取、对外发布房源信息,严禁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自行承接住房租赁业务。
房源管理方面,通知强调,经营机构在网络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包含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内容,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在2个工作日内从各种渠道上撤销。
此外,我市还要求,网络信息平台要在本月15日之前完成与济南市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的对接,实时核验房源信息发布主体资格和房源必要信息,不允许不具备发布主体资格、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名单等机构发布房源信息。对房屋权利人自行发布房源信息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对发布者身份和房源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验。对发布10套(间)以上转租房源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核实发布主体经营资格。
已经成交的住房租赁业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住房租赁企业应当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济南市住房租赁合同》、《济南市住房租赁托管合同》,并按要求即时办理合同网签备案,未按要求网签备案的,将暂停网签功能并记入信用档案。
与此同时,我市将加强对“高进低出”(支付房屋权利人和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长收短付”(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经营模式的住房租赁企业和监管,对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扩张规模过快的企业实施约谈告诫、暂停网签备案、发布风险提示、依法依规查处等监督管理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