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济南法院公布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
2020-12-04 08:23:19 点击:

“ 近年来,随着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强行超车、闯红灯等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逐年上升,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呈现涉案外 ”

近年来,随着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强行超车、闯红灯等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逐年上升,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呈现涉案外来人口众多,电瓶车与摩托车涉案率较高,部分车主参保意识不强,涉案主体多、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赔偿责任主体认定难,危险驾驶(醉酒类)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且高位运行,涉案当事人法律安全意识薄弱,判决结案的受偿率较低等七个方面特点。

警示!济南法院公布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

12月2日上午,在第九个全国交通安全日来临之际,济南高新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公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低头看手机引发的交通肇事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15日7时许,杨某驾驶一辆轿车沿济南高新区机场北路由南向北行驶,快行驶至省道321线路口时,看到绿灯还有十几秒就变红灯,感觉过不去路口,就低头看了看手机,抬起头时,车驶入对向车道,撞到了在该车道正常行驶的张某轿车,接着被撞车辆又与徐某正常行驶车辆相撞,最终导致三车受损、张某死亡、杨某自己严重受伤。当时,杨某车辆时速60公里左右。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裁判结果

济南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杨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支付被害方71万元并达成和解协议。判决: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被告人杨某低头看手机引发的交通肇事案。据相关实验表明,车速在60km/h时,低头看一眼手机至少需要3秒,相当于盲开50米,一旦遇到紧急情况,刹车至少需20米。3秒的时间50米的距离看似很短,却可能让驾驶人付出惨痛的代价,甚至构成犯罪。所以,驾驶人在开车时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多一份警醒,就少一份危险。

案例二:大货车闯红灯逆行超速行驶致人死亡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9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大货车沿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荷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遥墙办事处商业街十字路口时,在东西直行方向为红灯的情况下,超速逆行通过路口,与由北向南骑自行车通过路口的被害人彭某某相撞后驾车逃逸。紧随其后的被告人钟某某驾驶大货车将倒地的彭某某碾压并驾车逃逸。经鉴定,彭某某系因交通工具作用致颅脑及胸腔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某某、钟某某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彭某某无事故责任。

裁判结果

济南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钟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两名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两名大货车司机驾驶车辆闯红灯逆行超速行驶撞倒、碾压行人致人死亡逃逸,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按照信号灯指示、规定的行驶速度范围行驶,切勿闯红灯、逆行、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时,司机一定要立即下车查看并报警,发现有人受伤应及时拨打120,并在现场等待;切勿逃离现场。

案例三:无证无牌,撞人逃逸,行人遭车辆碾压死亡案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23日4时许,被告人卢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为机动车)沿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荷花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机场路路口东侧30米处,将沿荷花路由东向西同向步行的被害人王某某撞倒后,驾车逃逸。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行至事故地点,碾压躺在地上的王某某后驶离现场。随后,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重型普通货车行至事故地点,再次碾压躺在地上的王某某后驶离现场。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某因车辆撞击摔跌、碾压致颅脑严重损伤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卢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事故责任。

裁判结果

济南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被抓获归案,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构成自首,且均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依法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赵某某、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均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卢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撞倒行人后逃逸,致行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被后面的车辆碾压而亡,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赵某某、李某某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碾压倒地的行人致死亡,最终三人受到法律制裁。根据交通法律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证;机动车应到车管所挂牌,未挂牌不允许上路。因此驾驶机动车上路,应保证“有证有牌”、“证车”相符,注意观察道路情况;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立即下车查看并报警,发现有人受伤应及时拨打120,并在现场等待。

案例四:被害人醉酒拦截车辆引发的交通肇事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6日20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十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093号灯杆西侧时,遇醉酒的被害人徐某某在机动车道拦截车辆,肖某某为躲避徐某某而停车,后启动车辆,车辆右侧与徐某某接触,徐某某随车辆向前运动一段距离后倒地,肖某某驾车离开现场;随后多辆车通过徐某某倒地之处,后韩某某(另案处理)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此,车辆与倒地状态下的徐某某接触碰撞后驶离,徐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徐某某系因车辆撞击摔跌、碾压致颅脑及胸腹腔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肖某某、韩某某共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裁判结果

济南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肖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尽到相应的观察义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肖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醉酒进入机动车道拦截车辆,对本案发生有严重过错,应相应减轻被告人的责任。考虑到案发时为夜晚,男性被害人在机动车道上拦截车辆,被告人肖某某作为女性面对拦截其车辆的被害人所作出的反应,肖某某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轻微。判决:被告人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

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文明驾驶,注意观察道路情况。本案中,被告人肖某某在遇到有人拦截其车辆时先是停车后启动车辆,致被害人随车前行倒地遭其他车辆碾压而亡,其没有尽到相应的观察义务,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鉴于被害人有严重过错、案发时的情况等,对肖某某免予刑事处罚。肖某某作为一名女性,在遇到有人拦截车辆躲避,即使因为害怕驶离现场,也应该及时报警,而不是放任不管。所以,驾驶车辆遇到紧急情况,一定要及时报警。

案例五:被告人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驾驶鲁Axxxx1号汽车,沿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港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山东瑞鑫钨业公司门前路段时,因躲避车辆向右驶出路面,碰撞停车场内的鲁Axxxx2号轿车,鲁Axxxx2号轿车因移动先后与鲁Axxxx3、鲁Axxxx4、鲁Axxxx5号轿车碰撞,致使五车受损。经鉴定,魏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9±4.8mg/100ml。经交通事故认定,魏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魏某某赔偿对方9.22万元并得到谅解。

裁判结果

济南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典型意义

饮酒后驾车,因酒精的麻痹作用,驾驶人员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与方向盘,而且对外界的刺激反应能力下降,对复杂的道路情况无法及时做出应对措施,很容易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车辆受损、人员受伤。本案中,被告人魏某某虽然血液酒精含量相对超标不多,但因其酒后驾车造成五车受损,事故情节较为严重,因此对其不可适用缓刑。

案例六:被告人宿某犯危险驾驶罪案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24日,宿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6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宿某再次酒后无证驾驶鲁Axxxxx小型轿车沿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温泉路由东向西行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宿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27.8±9.7mg/100ml。

裁判结果

济南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宿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宿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宿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宿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一万元。

典型意义

缓刑只对血液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且无从重情节的被告人适用。本案被告人宿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处罚,又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属于从重情节之一,且宿某血液酒精含量远超180mg/100ml,理应对其从重处罚,不可适用缓刑。

案例七:被告人弭某犯危险驾驶罪案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弭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世纪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世纪大道138号灯杆处时,适遇李某驾驶鲁Axxxxx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同向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弭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弭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365.4±15.5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弭某、李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裁判结果

济南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弭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弭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弭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弭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酒后驾驶摩托车屡见不鲜,特别是很多城镇居民以摩托车代步,但没有考取摩托车驾驶证,并且认为喝酒骑摩托车不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殊不知摩托车也属机动车范畴。本案被告人弭某未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受损,其血液酒精含量远超醉酒标准(80mg/100ml),以上均属于从重处罚情节,应予以严惩。

案例八: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27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鲁Axxxx1号牌小型轿车行至大张村村委会路段驶入逆行车道,与刘某驾驶的鲁Axxxx2号牌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李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38.9±10.1mg/100ml。经事故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李某与刘某签订赔偿协议,共赔偿刘某车辆修理费、误工费4000元,刘某于当日给被告人李某出具谅解书。

裁判结果

济南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对方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典型意义

醉酒的驾驶员在酒精的作用下,视野范围缩小、判断能力削弱,无法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在行车过程中易做出错误的预判和驾驶方式。本案发生时,被告人李某的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38.9±10.1mg/100ml,其在酒精的作用下驾驶机动车驶入逆行车道,与对向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所幸没有人员伤亡。虽然李某赔偿了对方车主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但其行为危险系数极大,血液酒精含量超标,应予严惩,不可对其适用缓刑。

案例九:外卖骑手配送途中撞伤路人,骑手赔还是平台赔

基本案情

正在配送的外卖骑手黄某驾驶机动二轮车在奥体中路与正在路上作业环卫工人路某发生碰撞,造成路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机动二轮车上路行驶,行驶时观察不周,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认定黄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路某无责任。经鉴定,路某构成六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两处。路某将外卖骑手黄某、配送平台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8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济南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系在网上发布的提供配送信息的平台公司,某公司与外卖骑手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劳务或雇佣关系,应当按照双方之间的约定处理。根据双方签订的《平台使用协议》及《注册协议》,明确约定“平台与个人双方不存在劳动、劳务、雇佣关系,个人在接单、配送过程中出现的意外事故及侵权事故,由个人自行处理”,故配送平台某公司提供的应当为居间服务,某公司不应对路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由外卖骑手黄某赔偿路某合理合法的损失60余万元。

典型意义

实践中,因外卖骑手与配送平台之间用工模式不同,各方需要承担责任的方式也有所不同,在此需提醒各位外卖骑手,骑行送餐时应遵守交规谨慎驾驶,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同时各配送平台也应强化主体管理责任,规范用工,加强对骑手的管理培训及安全知识教育。再次提醒各位外卖骑手,切勿因“急”失大,悔之晚矣。

案例十: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担责

基本案情

韩某酒后驾驶轿车在机场北路与郭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随后轿车又撞在生某驾驶的停放在路边的货车尾部,导致三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韩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生某均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韩某驾驶的轿车系马某所有,在人保财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郭某驾驶的货车系临清某公司所有,在人保财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生某驾驶的货车的所有人系淄博某公司,该公司请求各被告赔偿其车辆维修费、救援服务费等损失。

裁判结果

济南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郭某驾驶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险投保公司在投保范围内赔偿淄博某公司15%的损失。韩某系酒后驾驶,人保财险公司将酒后驾车这一法定禁止性情形作为免责事由,并在保险条款中对相应免责内容进行加黑加粗予以提示,也向投保人马某进行了明确说明,已履行提示义务,相应的免责条款生效,故超过交强险部分的淄博某公司70%的财产损失,应由实际侵权人韩某和将车辆交给韩某驾驶的马某赔偿。

典型意义

现在酒驾行为已经明显减少,但还有部分人心存侥幸,酒后驾车极容易造成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饮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此提醒广大司机,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勿酒后驾车。

平安出行是所有人共同的心愿,济南高新区法院在第九个“全国交通安全日”召开此次新闻发布会,希望通过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切实提高公众“知危险会避险、安全文明出行”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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