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强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提高市民文明出行意识,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治理水平,济南市公安局于近日起草了《济南市文明交通信用管理 ”
为加强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提高市民文明出行意识,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治理水平,济南市公安局于近日起草了《济南市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鼓励保险公司在承保车辆保险、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等保险业务时,对诚信守法的,可提高保险费率优惠幅度;对严重失信的,适当上浮保险费率。
《办法》将交通信用行为划分为诚信守法、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类,适用《办法》的道路交通参与者包括本市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和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道路运输经营者。
《办法》规定连续2年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为交通肇事逃逸刑事案件提供线索且查证属实的、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见义勇为行为等属于交通守信信息;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驾驶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50%的、被吊销驾驶证的、因记满12分被降级的等属于严重交通失信;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故意污损或者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等属于一般交通失信。
《办法》还在信用信息应用方面作出了规定。交通信用信息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政机关、公共事业单位和行业服务机构在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中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危险品运输、校车服务、渣土运输以及其他大型载客汽车、重中型载货汽车、牵引车和专项作业车企业在招聘、管理驾驶人时,同等条件下,诚信守法的优先录用。
同时,《办法》鼓励保险公司在承保车辆保险、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等保险业务时,对诚信守法的,可提高保险费率优惠幅度;对轻微失信、一般失信的可以不给予保险费率优惠;对严重失信的,适当上浮保险费率。
此外,对于诚实守信的企业、个人,公安交警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免出示相关证件原件办理业务、车管所上门服务等便民措施。
《办法》还规定,交通违法行为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道路交通事故自认定之日、其他行为自依法确定之日,由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交通失信信息认定。交通信用记录有效期自失信信息认定之日起计算,轻微失信信息评价期限为1年,一般失信信息评价期限为2年,严重失信信息评价期限为3年。失信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在失信期内应当持续评价,评价期限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不积极履行法定义务被认定为交通信用失信行为的,在其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后,可修复相应的失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