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特制定《好客山东商标管理办法》并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2020-04-16 00:21:0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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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官网发布通知,为进一步维护和提升“好客山东”品牌商标信誉,规范和加强商标使用与管理,特制定《好客山东商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特制定《好客山东商标管理办法》并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办法》所称“好客山东”商标,是指“好客山东 FRIENDLY SHANDONG”商标,山东省旅游推广中心受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的委托,持有、使用、管理、经营好客山东商标。

《办法》提出,好客山东商标的使用、管理和经营遵循以下原则:促进山东省文化和旅游事业及产业发展;提升好客山东商标知名度和美誉度;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法使用、管理和保护;公益无偿使用与商业有偿使用相结合;分类管理与分类许可。

好客山东商标对外使用许可分为公益目的无偿使用许可(以下简称“公益使用许可”)和商业目的有偿使用许可(以下简称“商业使用许可”)两种类型。

公益使用许可的范围为:举办以宣传山东为主旨的公益活动及公务活动,可以在特定范围和特定时间内宣传使用好客山东商标;全省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星级餐馆、星级酒店、旅行社等涉旅企业可以宣传使用好客山东商标;山东省旅游商品研发基地、山东省旅游购物商店、山东省旅游休闲购物街区和山东省购物旅游示范村、镇、城市可以在办公场所、生产基地和销售场所宣传使用好客山东商标;全省机场、码头、火车站、汽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等公共场所可以宣传使用好客山东商标;以好客山东整体形象推广为目的的公益性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可以宣传使用好客山东商标;政府部门、公益性社会组织等可以宣传使用好客山东商标;经推广中心审核同意的其他情形。

推广中心可以许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商业目的有偿使用好客山东商标。商标使用许可的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申请商标使用许可的自然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依法成立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申请人在最近三年内无失信记录,无违法、违规行为;申请人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信誉,提供的相关商品或服务应与好客山东品牌的理念相符;申请商业使用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必需的许可、资质,且应当具备相当实力,能为好客山东品牌提供充足、先进、可靠的商品或服务;申请商业使用许可的申请人应当支付使用许可费。费用标准由推广中心另行确定,并通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具体约定;申请商业使用许可的申请人在市场营销和推广方面应有足够的资金投入并做出其他努力,能够充分利用好客山东品牌进行市场营销,同时宣传和推广好客山东品牌;推广中心基于维护好客山东商标形象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同时提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好客山东商标专用权:违反本办法和好客山东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有关条款的;未经推广中心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好客山东相同的商标的;未经推广中心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好客山东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好客山东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未经推广中心许可或违反许可使用合同约定,许可他人使用好客山东商标的;销售侵犯好客山东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好客山东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好客山东商标标识的;故意为侵犯好客山东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给好客山东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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