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维护了泉城成为省城济南荣获文明城市四连冠的重要助力
2021-02-03 16:38:10 点击:

“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实施三年以来,全市市民朋友们积极响应、广泛参与,携手维护了泉城蓝,成为省城济南荣获文明城市四连冠的 ”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实施三年以来,全市市民朋友们积极响应、广泛参与,携手维护了“泉城蓝”,成为省城济南荣获文明城市“四连冠”的重要助力。今年是建党100周年,也是“十四五”开局之年,更是打响大气治理攻坚战、赓续文明持续进阶、守护擦亮文明金牌的新起点。今年春节将至,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禁放工作,请广大市民朋友们迅速行动起来,大家齐努力、全民总动员,全力实现宣传发动“零死角”、禁放区域“零响声”、消防安全“零隐患”、公共安全“零事故”的“四零目标”。现将《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相关内容告知大家,请自觉遵守,模范执行。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维护了泉城成为省城济南荣获文明城市四连冠的重要助力

一、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

(二)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的城区范围内的区域。具体区域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三)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其他禁放区域。

二、上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十)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市民朋友们,泉城是我们共同的家园,爱护她、呵护她是我们每个居民应尽的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做一名倡导文明、引领新风的传播者。市禁放办鼓励广大市民主动劝阻、积极举报违规燃放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顶格处理,对举报有功人员将兑现奖励。举报电话: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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