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停止执行部分价格政策文件的通知》——根据《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 _FORMAT_LT_ 山东省定价 ”
近日,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停止执行部分价格政策文件的通知》——
根据《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_FORMAT_LT_##山东省定价目录##_FORMAT_GT_##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规定,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再生水价格、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标准等商品和服务价格放开,由经营者按照《价格法》规定,自主制定价格或收费标准。经研究,按照定价目录调整的要求停止执行以下相关价格政策文件,现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的价格政策文件
(一)《关于我市再生水临时价格问题的复函》(济价格字〔2005〕214号)。
(二)《关于供水设施维护收费标准的批复》(济价格字〔2010〕122号)。
(三)《关于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水管道漏水探测收费标准的批复》(济价格字〔2011〕124号)。
(四)《关于确定管道燃气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济价格字〔2013〕31号)。
(五)《关于居民供热室内设施维修收费标准的通知》(济价格字〔2015〕78号)。
二、部分内容停止执行的价格政策文件
经会商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决定对《关于下调济南市道路班车客运上限票价的通知》(济价格字〔2015〕7号)中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有关内容停止执行,农村道路客运票价政策维持不变。
三、相关文件停止执行后,各经营单位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价格自律,规范价格行为。要切实做好价格和收费公示,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也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