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古代熬胶图被其他阿胶厂家冒用,东阿阿胶将侵权者诉至法院。历下法院认定已构成侵权,判令侵权的外地阿胶厂家及涉案的济南超市停止侵权, ”
因“古代熬胶图”被其他阿胶厂家冒用,东阿阿胶将侵权者诉至法院。历下法院认定已构成侵权,判令侵权的外地阿胶厂家及涉案的济南超市停止侵权,并赔偿3万元。
在济南一家超市售卖的一种阿胶饮品外包装盒上,印有一幅美术作品,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系此作品的著作权人,擅用这幅美术作品的食品生产者、超市经营者均被著作权人告上了法庭。经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3月,山东省版权局对东阿阿胶公司作品名称为“古代熬胶图”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予以登记,作者及著作权人为东阿阿胶公司。该作品的主要内容为:一幅为多人在大锅前熬制阿胶的情形,简称熬胶图;一幅为品尝阿胶的情形,简称品胶图。之后,东阿阿胶公司取得了品胶图、熬胶图的注册商标,至今两个注册商标仍在有效期内。
2019年12月,原告向某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随后公证处派两名公证人员随同原告委托代理人来到槐荫区某超市,原告委托代理人选购了阿胶一盒,使用支付宝交款,并取得机打小票一张,定额发票3张。包装盒上标明的制造商为常州某食品公司。
公证人员对现场及所购物品进行拍照,并封存了相关物品。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包装盒上的装饰图与原告涉案作品人物形象及动作基本一致。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常州某食品公司出具了日期为2020年8月的《产品下架通知》,载明其要求各销售单位将涉案产品下架,并出具销售单及库存数量单,原告对此不予认可。
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综上,历下法院判决被告常州某食品公司、济南某超市立即停止在阿胶饮品产品上侵犯原告东阿阿胶公司“古代熬胶图”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被告常州某食品公司赔偿原告东阿阿胶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被告济南某超市在5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