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规范济南市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近日,济南市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加强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
为规范济南市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近日,济南市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加强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截止时间为4月13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
“低慢小”航空器是指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民用无人机、模型航空器(含航空模型和航天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主要类型。经初步摸排,济南市无人机爱好者人数为1500人以上,各种类型的无人机4300架以上。
《征求意见稿》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销售者、拥有者、相关行业协会、培训机构等提出了具体规定。
其中,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记录购买者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应当按照民用航空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实名登记;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权转让或者消灭的,所有者应当及时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飞行资质,遵守无线电管理、通用航空飞行申请管理、经营活动管理等有关规定,并需要通过“济南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服务系统(名称暂定)”进行信息核验、飞行报告等。
《征求意见稿》规定,除特别批准外,禁止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在遥墙国际机场限制面保护范围,军事管理区、市级以上党政机关、监管场所及其周边200米范围,城市高架(快速)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及其两侧各100米范围等管控区域上方进行飞行活动。
因安全保卫、应急救援、现场勘察、施工作业、气象探测等工作需要,确需在管控区域进行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应当依法预先向空军和可能涉及的民航空中管制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作业。
在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电影院、剧院等公众聚集、人员密集场所及大型活动现场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拥有者或者驾驶员应当在飞行的24小时前通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服务系统报告起飞位置和飞行范围。
此外,违反规定擅自进行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的,相关主管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必要时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