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任陕西周至县XX镇XX委副书记的李作栋犯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
曾任陕西周至县XX镇XX委副书记的李作栋犯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刑事判决书介绍,李作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依法逮捕。
周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李作栋与其妻子周某某、朋友赵某某、马某某四人来到周至县XX镇XX村曹某某家,因向曹某某索要债务双方发生争吵,赵某某在曹某某妻子张某乙脸上打了一个耳光,张某乙遂打电话叫来张某某(曹某某妻弟)、张某甲(张某某之子)、吕某某三人,李作栋四人便与赶来的三人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李作栋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张某某、张某甲两人刺伤,随后李作栋等人逃离现场。经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张某某所受伤为一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张某甲所受伤为轻伤二级。
2017年7月3日20时许,被告人李作栋因听说王某某对外人讲是其弟李召会砸了核桃园路障的锁子,便与焦某某、王某甲一同前往周至县XX镇XX沟王某某家,就砸锁子一事找王某某理论,因双方言语不和,李作栋随手拿起地上的板凳将王某某头部砸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李作栋归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张某某、张某甲经济损失20万元,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3万元,并分别取得了三名被害人的谅解。
周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作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先后造成三人轻伤,其中一人又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作栋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作栋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故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和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作栋有自首情节及被害人张某某、张某甲存在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作栋是在公安机关已经发觉其犯罪行为后被依法传唤接受审查的,非主动到案,故不构成自首;综合第一起事实的起因、过程、结果,被告人李作栋在追索债务时同行人首先殴打对方,对方才叫来被害人,不应将过错归咎于被害人,故对辩护人所提上述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周至县人民法院认为,经调查评估被告人李作栋邻里和家庭关系尚可,适宜接受社区矫正。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作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