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修订的《办法》删除了有关再生育审批制度的条款,并在第二十条规定生育子女应当办理生育登记。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 ”
新修订的《办法》删除了有关“再生育审批制度”的条款,并在第二十条规定“生育子女应当办理生育登记”。
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负责生育登记工作,并通过加强政务数据共享、优化办事业务流程等方式推进生育登记服务便利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修改背景
广东原《办法》是2016年配合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时制定并实施的,2021年3月做了修改。原《办法》为规范指导全省基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群众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服务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以及社会抚养费和其他处罚措施的取消,生育子女的公民(含三个以上子女的),均可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登记制度的内涵和要求都发生了较大变化。
为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和国家工作要求,省卫生健康委重新修订完善了《办法》。《办法》名称由原来的《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修改为《生育登记管理办法》。
解读2:将“生育登记证明”更改为“生育登记凭证”
条例修改
《办法》将“生育登记证明”更改为“生育登记凭证”。
明确了“生育登记凭证是办理机构为登记人办理生育登记时出具的凭证,不作为相关生育行为是否符合《办法》的依据”,强调了生育登记的中立性和客观性,仅作为人口监测的工作手段,而不再成为制约群众生育的工具。
卫健机构还会主动采集尚未办理生育登记夫妻的信息,并在与当事人核实后,做好登记工作,强调基层办理机构的主动登记责任。
修改意义
《办法》在服务理念上有了重大的转变和创新,主要表现在对生育登记、生育登记办理机构和登记人等概念进行界定和厘清,规定了“生育登记工作是完善人口监测体系,准确掌握群众生育状况及服务需求,及时提供生育服务的基础性工作”。
解读3:不限在粤生育登记户籍孩次与地点
条例修改
一是延续了未婚生育人群可以办理生育登记的规定;
二是不限定登记主体的户籍,在本省居住的外省户籍人口均可办理生育登记;
三是不限定办理生育登记的孩次,不管是三孩以内还是三孩以上,均可以办理生育登记;
四是不限定办理的地点,不管是户籍地还是现居住地,均可以办理登记。
解读4:取消再生育审批
条例修改
在“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前,符合原《办法》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的人群,也需要经过审批后才能生育。新《办法》实施后,彻底改变了之前的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管理模式,对所有生育行为统一施行登记服务。
《办法》规定的生育登记属于法定的行政登记,“凡生育子女的,均应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登记一般应在子女出生前办理,未及时办理的在子女出生后也可补办。
解读5:简化程序更便民
条例修改
减证便民
在原《办法》中,办理生育登记需同时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已婚的公民还需要提供结婚证。此外,一些特殊情况的家庭还需要提供离婚证、残疾证、死亡证等证件或材料。
本次修改后,规定了身份证和户口簿只需提供一种即可。在办理的过程中,生育登记办理平台加强政务数据共享,登记人相关证件大多数情况均可直接调取电子证照,免予手动提交,最大幅度减少群众提交的资料。
就近便民
在办理地点上,规定了“登记人可在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而且在完成办理生育登记后同时生成《生育登记凭证》电子证照,方便群众在办理其他事项时直接调用。
创新便民
《办法》明确了政务信息公开、首接责任制、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委托代办、告知承诺制等制度,实现办理生育登记的程序、时限一目了然。同时要求凡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地区,都要推广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
Tigs: 广东省生育子女无须再审批 / 生育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