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菲亚商标侵权案胜诉 获赔840万元!
2022-06-02 10:23:1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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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雅努斯家居有限公司、湖南新传工贸有限公司、李振华、湖南金元素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终审胜诉判决。

据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雅努斯家居等构成侵权,赔偿经济损失800万元、支付维权合理费用363,229.00元、合计840余万元,并立即停止使用“索菲亚”,“索菲亞”商标以及承担诉讼费等。

据悉,>该案是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历史上判赔额最高的商标侵权案,也是广东省最高判赔额的知识产权案件之一。

案件起源

索菲亚公司是全屋定制家居系列产品的龙头企业。2001年4月16日,索菲亚公司所持有的第1761206号“索菲亞”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2年5月7日获得注册。

2011年4月,索菲亚公司成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成为行业内首家A股上市企业。

自获得注册之日起至今,索菲亚公司连续使用“索菲亞”商标超过20年,每年投入巨额资金进行品牌维护。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京行终8466号行政判决书中认定第1761206号“索菲亞”商标在2009年8月18日前已处于驰名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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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侵权的“索菲亞”木门参展中国建博会

2017年,索菲亚公司在广州市海珠区参加“2017年中国建博会(广州)”期间,发现雅努斯家居等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索菲亚公司第1761206号“索菲亞”注册商标进行生产、销售、宣传、招商等,使市场消费者陷入混淆,造成索菲亚公司巨大经济损失,于是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恶意注册与权利人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并使用在同类别的商品上,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后仍继续使用,属于恶意侵害商标权。

侵权主体的实际控制人在明知其企业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仍提供个人账户进行收款,其个人账户与其控制的侵权企业之间具有大额、不明的资金往来,是为实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构成帮助侵权。

侵权人拒不配合提交财务账册进行审计,法院结合权利人提交的证明侵权门店数量的公证书、加盟商向侵权人缴纳的物料费金额等证据,权利人提交的同行业其他企业财务数据材料以及侵权企业经营成本低、利润率高等特点,推算侵权人的侵权获利,在法定上限(商标侵权法定赔偿最高额+不正当竞争法定赔偿最高额)确定经济损失数额。

审计报告的结论显示,侵权人的经营情况存在明显异常,无法反映侵权人的真实经营状况,存在包括审计期间内毛利润率浮动两极化、仅有少量原始票据以及没有利息费用支出相对应的借款本金流入等问题,依据相关材料无法确认主营业务成本以及主营业务收入是否准确、完整、真实,二审法院不予采纳审计报告。

综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该案件一审受理过程中,索菲亚与华鹤集团合资成立了索菲亚华鹤门业有限公司,其核心产品便是木门。但是由于木门相关类别的商标已被他人恶意抢注,所以索菲亚无法在木门业务上使用“索菲亚”品牌,最后不得不使用“米兰纳”为其品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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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使用“索菲亚”商标不仅意味着要去推广一个新的品牌,更意味着索菲亚错过了以“索菲亚木门”招商、拓展业务、形成品牌矩阵的大好商机。而拿回“索菲亚”木门商标已经是多年之后的事情了,这期间索菲亚的损失无疑是巨大的。

幸好,该案件历时近四年,索菲亚最终维权胜诉,并获赔840余万元。二审判决后,湖南雅努斯家居等也认可判决结果,已基本按照判决结果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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