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5日,张列白与北京坏猴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坏猴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 ”
7月5日,张列白与北京坏猴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坏猴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发布。
图片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据悉,坏猴子公司为电影《我不是药神》(以下简称涉案电影)的出品公司。根据判决书,原告张列白诉称,被告坏猴子公司未经许可,在涉案电影中,使用了其在印度新德里旅行期间拍摄的照片作品,侵害了其署名权、复制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网络信息传播报酬权,张列百诉请被告赔偿其48万元。
图中照片为涉案作品 图片来源:电影《我不是药神》截图
对此,被告坏猴子公司辩称,涉案作品标识有“Aperlink”字样,应属于上海熠晨齐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诉侵权作品与涉案作品差异明显;即使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作品与涉案作品具备同一性,被告的使用行为亦属于合理使用;原告张列白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法院审理认定,电影《我不是药神》的片头第2分35秒,镜头扫过男主角经营的保健品店,其照片墙中出现了他人在旅游期间拍摄的作品。镜头时长为2秒,作品约占画面六分之一。经比对,被诉侵权作品与涉案作品在画面结构、色彩、拍摄角度、光影基本一致,但无相关水印。
并且,在电影作品中,制片者通常会以片头、片头字幕或者屏幕标注等方式为编剧、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署名。参考该种署名方式,坏猴子公司在涉案电影中使用涉案作品不存在无法署名等特殊情况,但其却在使用涉案作品时未以适当方式表明原告张列白的作者身份,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
据此,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坏猴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法制日报》刊登致歉声明。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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