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对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作出修改
2022-04-04 15:11:15 点击:

“ 近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作出修改。1 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县级以 ”

近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作出修改。

1.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组织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检查,提高社会公众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应对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气象安全保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健全防御措施,及时消除气象灾害风险隐患。

“鼓励志愿者依法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救援等工作。”

2.删去第十一条。

3.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台风、大雾、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等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和雷电、大风、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广播、电视台站、网站等媒体应当采用插播、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等方式及时播发预警信息内容及有关防御知识。”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通过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设施,及时向社会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安排优先通道,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内的手机用户发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4.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辖区内公众广泛传播。

“机场、港口、高速公路、旅游景点、车站、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在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广播等方式及时传播。”

5.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台风、大风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广告牌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建筑工地应当加强防风安全管理,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落实塔机、脚手架、围挡等设备设施安全防范措施;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遵守有关台风、大风期间船舶避风的规定。”

6.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等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采取停课等措施;除直接保障社会公众生产生活运行的单位外,其他单位可以采取临时停工、停业或者调整工作时间等措施。

“大风、雷电等黄色以上预警信号生效期间,作业单位应当停止塔吊、脚手架、玻璃幕墙清洗等室外危险作业。

“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等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在岗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

7.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台风、暴雨、大雾、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恶劣天气高影响路段预警提示。

“海事、渔业等部门应当制定台风、海上大风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的海上作业船舶、人员的避风指引。

“因受灾害性天气影响,遇有突发危及安全的情况,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运输工具驾驶员、车站行车人员、地下空间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可以先行采取停止运行、疏散人员等紧急安全防护措施。”

8.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大风、龙卷风多发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风需要,建设和完善紧急避难场所、避风港、避风锚地、避风带等设施,加强船舶作业、交通运输作业避风避险的规范管理,根据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监测预警信息,指导相关部门加固道路、港口设施,做好防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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