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济南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中缴费期已于4月1日开始了,大家都知道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年度缴费,那么具体缴费档次是多少? ”
济南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中缴费期已于4月1日开始了,大家都知道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年度缴费,那么具体缴费档次是多少?政府补贴多少?待遇领取条件有哪些?……针对市民关心的这些问题,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进行解答。
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济南市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每年4月-6月为集中缴费期,每年缴费一次,已经完成参保登记的人员可直接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完成缴费。共分为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和5000元11个档次。参保人当年选定缴费档次并已足额缴费的,不可变更缴费档次,次年缴费档次可变更。
政府补贴标准:
缴费300元补贴40元,500元、600元补贴60元, 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补贴80元,2500元补贴85元,3000元补贴90元,4000元补贴95元,5000元补贴100元。参保人当年缴费即可享受对应标准的缴费补贴;补缴以前年度保费的,不能享受缴费补贴。
领取条件:
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在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以各区县实施时间为准),45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政策实施时,45周岁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举例来说,政策实施时张某50周岁,他50-60周岁期间的缴费必须缴满,如果没有缴满则领取待遇前也必须补齐,即张某在60周岁、累计缴费满11年时可以领取待遇。此外,如果张某想要补缴也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
待遇构成: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养老金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济南市目前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对65岁及以上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待遇予以适当倾斜。65-74岁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高于基础养老金标准5元;75岁(含)以上的每人每月高于基础养老金标准10元,到龄次月享受待遇。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积累额除以计发系数139。
实行缴费年限养老金激励政策。为鼓励引导居民早参保、长缴费、不断保,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满15年后(不含补缴年限),每多缴一年,在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时,应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济南市年限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月2元。
丧葬补助金: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手续办结后一次性领取1000元丧葬补助金。超过30天办理注销登记的,经核查无冒领养老金或被冒领的养老金已退回的,相关人员提出书面申请核准后可以补领丧葬补助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接续: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已领取养老待遇,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限。
参保人员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只计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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