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1日,平阴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上消息,该县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正式发布。其中,非法开采矿石的案件共有两起,涉案金 ”
6月1日,平阴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上消息,该县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正式发布。其中,非法开采矿石的案件共有两起,涉案金额高达上百万元。
违法开采山石被判刑
还得修复已破损山体
2015年5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毕某在平阴县锦水街道办事处毕海洋村土地整治项目施工过程中,并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为了牟利,毕某先后伙同被告人孙某等人不按照土地整治项目的标准及范围进行施工,在执法单位多次制止其违法开采山石的情况下,仍利用挖掘机、油锤私自开采矿石并销售。据统计,毕某等人共计获得赃款281万元。其中,毕某获得112.04万元,孙某获得102万元。
被告人毕某等人非法开采山石的行为,造成平阴县锦水街道办事处毕海洋村南的山体损坏,岩石裸露,土地和植被受损。为恢复生态环境,需对开采的山体进行修复。经鉴定,所需修复费用为92.6万元。
平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毕某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矿石,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
毕某等人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平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三被告对破坏的山体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评估鉴定验收费用,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平阴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毕某等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未退缴部分继续追缴;责令三被告人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损坏的山体按修复治理方案进行修复,若不修复,承担修复费用九十二万六千元;被告人共同承担山体修复治理的评估验收费用。
平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作出后,毕某等人持原审答辩意见上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非法开采山石被判刑
违法所得被依法没收
被告单位某施工公司经营机械工程施工、道路工程施工等业务。被告人姜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主持公司全面工作。被告人门某为公司股东之一,按照姜某的安排,到公司工地负责工程施工的现场指挥、调度等。
自2018年4月份开始,姜某、门某在没有合法开采手续的情况下,进行非法开采,并将开采的建筑石料变卖。
经勘测评估,破损山体被开采的建筑石料用灰岩资源量为25035立方米,计6.91万吨。经鉴定,被非法开采的石料价值214.21万元。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单位某施工公司已恢复治理了破损山体。
平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施工公司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姜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门某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平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勘查设计及报告编制费60000元,平阴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单位某施工公司罚金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姜某、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依法没收;勘查设计及报告编制费用由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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