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实施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2023年6月底前完成
2022-07-18 00:11:44 点击:

“ 近日,济南市政府发布最新通知实施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2023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自建房摸底排查工作,建立台账清单;2024年6月底前, ”

近日,济南市政府发布最新通知

实施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2023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自建房摸底排查工作,建立台账清单;

2024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工作,消除重大隐患;

力争2024年12月底前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济南市实施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2023年6月底前完成

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工作目标

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压实“四方责任(产权人主体责任、使用人安全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党委政府属地责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压茬推进,边排查边整治,边巩固边提升。2023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自建房摸底排查工作,建立台账清单;2024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工作,消除重大隐患;力争2024年12月底前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工作要点

(一)排查整治范围。

排查整治工作覆盖全市行政区域内全部自建房,着重排查位于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集贸市场和工矿区、景区、库区、铁路国省道两侧、劳动密集型企业项目周边等重点区域的自建房,重点整治“四无(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自建房,擅自改变结构、加高加层、开挖地下空间等违法改扩建的自建房,擅自改变使用功能、违规用于生产经营特别是改建改用为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以及临近使用年限的老旧自建房。

(二)排查整治内容。

1.采集基本信息。准确采集自建房地址、产权人(使用人)、层数、高度、面积、建造年代、结构类型、房屋用途、设计方式、施工方式、抗震设防、安全鉴定、隐患类型等信息,录入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确保房屋基本信息详细准确。

2.排查房屋安全状况。根据《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山东省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技术指南(试行)》规定,开展房屋地址、地基基础安全和地上部分结构安全排查,梳理房屋周边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有无抗震构造措施,有无变形损伤、墙体裂缝、地基沉降、屋面塌陷等问题,是否存在结构严重损坏、可能失稳失载、影响使用安全等状况。

3.明确房屋使用情况。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房屋实际情况判定是否存在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改变结构、加高加层、开挖地下空间等改扩建行为;是否存在违规将自住用房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现象;经营性自建房是否依法办理经营许可、落实场所安全要求等。

4.查验相关手续。做好自建房合法合规情况审核,对涉及自建房的土地性质、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消防审验、竣工验收等手续按规定实施查验,并做好信息登记。

实施步骤

(一)“百日行动”阶段(2022年8月底前)。根据省、市关于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有关要求,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工作思路,对全市经营性自建房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确保不落一户、不落一栋、不留盲区,做到安全隐患快查快改、立查立改,违法违规行为即查即纠、严查严处,在百日内取得明显成效,坚决消除既有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

(二)全面摸排阶段(2023年6月底前)。各区县(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下同)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原则,对全市自建房开展全面排查整治。

1.排查初判。在产权人(使用人)全面自查的基础上,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排查初判,按照“一楼一册、一户一档”标准建立自建房排查台账,确保排查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台账需经产权人(使用人)签字确认。

2.评估鉴定。各区县负责对排查初判结果实施复核评估和判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开展安全检测鉴定。

3.建立台账。各区县要根据自建房性质,分类建立自建房底数台账和隐患台账,经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依托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实时上传排查整治数据,实现自建房管理信息化、数字化。

4.严格管控。排查初判和复核评估应有具备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发现自建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立即依法依规采取管控措施。

(三)全面整治阶段(2024年6月底前)。严格落实产权人(使用人)整治责任,结合自建房评估鉴定情况,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时限,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确保按时全部整治完毕。

1.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立即停用并疏散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

2.对一般性隐患立查立改、随时消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自建房,采取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3.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责任人)采取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4.对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或存在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5.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或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各区县在排查整治过程中要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研究制定困难群众自建房解危整治有关奖补政策。对暂时不具备采取工程整治措施条件的自建房,应当及时采取管控措施,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继续使用。

(四)健全长效机制(2024年12月底前)。

1.加强审批监管。强化对新建自建房的审批管理,同步落实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在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严格自建房转用于经营的审批,对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一律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对拟改造为宾馆饭店、民宿、影院、网吧等人员密集经营场所的,改造前应取得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2.强化基层建设。进一步压实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职责,依托村镇建设、农业综合服务、不动产登记等机构,统筹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加强镇(街道)乡村建设管理机构建设和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属地责任,充分发挥城管、村(社区)“两委”、物业前哨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发现隐患后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

3.优化制度体系。推动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和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完善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

4.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托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加快建设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利用空天地一体化监测手段,实现房屋全链条、全要素统一上图入库,实施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升房屋安全动态监测、智能预警、应急救援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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