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济南市发改委、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进行修改。: 车位超过1 个月 ”
近日,济南市发改委、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进行修改。: 车位超过1 个月未停放机动车的,经物业确认后,自未停放机动车之日起可免收停车服务费。
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免比例按照不低于约定收费标准的 30%执行;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
《通知》指出,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 6 个月以上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原则上以水、电、气使用情况为衡量标准,具体通过房屋空置协议约定)后,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自空置之日起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 60%交纳。
此外,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车位超过1 个月未停放机动车的,应由车位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自车位未停放机动车之日起免收停车服务费。
该通知自 2022 年 7 月 26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7月 25日 。
Tigs: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