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济南市发展改革委消息,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31号)有关规定 ”
近日,济南市发展改革委消息,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31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继续执行《关于我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19〕401号)和《关于北大槐树家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20〕45号),两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2019年11月、2020年2月,济南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先后联合印发《关于我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19〕401号)和《关于北大槐树家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20〕45号),文件有效期届满。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10〕32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31号)有关规定,两文件拟继续执行,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关于我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中指出,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住户收入水平分为4个档次:符合济南市2012年度确定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和具有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租金标准为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具有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济南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50%(含)的,租金标准不超过同地段、同标准住房平均租金的30%(Ⅰ类标准)。
具有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济南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60%(含)的,租金标准不超过同地段、同标准住房平均租金的50%(Ⅱ类标准);其他申请家庭或单身人员的租金标准不超过同地段、同标准住房平均租金的70%(Ⅲ类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实施租赁的单位可根据住房的朝向、楼层等具体情况在基准租金标准的基础上上下浮动5%。